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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工作度假计划详细条款

《工作度假计划 》详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关于假期工作机制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双方”)就“假期工作机制”(“机制”)的实施安排达成如下谅解:

新西兰兰政府的职责
一、新西兰政府将按照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新西兰移民局(劳动部的一部分)对满足下列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出的申请,签发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的临时签证:
(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在提出申请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正常条件下居住;
(二)使新方签证官员确信其主要目的是在新西兰休假,工作仅是附带性的,而非访问的主要理由;
(三)提出申请时,年龄在十八岁至三十岁之间,包括十八岁和三十岁;
(四)没有无独立能力的人员同行;
(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六)持有返程票,或有购买返程票的足够资金;
(七)经相关机构认定,拥有可供在新西兰居留期间维持生活的资金;
(八)具有至少为期3年的全日制教育高中学历; — 1 —
(九)经评估认定,英语达到使用水平;
(十)符合《新西兰移民操作手册》中一般临时入境政策对健康、品行以及证明其在新西兰临时居留的真实合法意图的详细规定;
(十一)支付规定的临时签证申请费;
(十二)同意在新西兰整个居留期间始终持有有效的医疗和综合住院保险;
(十三)符合新方规定的健康要求;并且
(十四)未曾参加过本安排项下实施的“机制”。
 

 

二、新西兰政府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放一千个第一款所指的临时签证。每年签证发放数量的增加不应视为对本安排的正式修改。新西兰政府将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签证发放数量的变化情况。

三、根据第一款持有临时签证、被允许进入新西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自进入新西兰之日起12个月内,在新西兰居留并从事有偿工作。

四、新西兰政府要求通过本安排项下实施“机制”进入新西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新西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制”意图相违背的工作;

五、本安排项下实施“机制”的个体参加者,不得在其访问期间从事永久性工作,不得在其访问期间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3个月。他们在新西兰访问期间,可接受一次为期3个月以内的培训或学习课程。 — 2 —
条款

六、新方可以拒绝其收到的申请。

七、依据其法律,新方可拒绝参与此安排项下实施“机制”的被认为不受欢迎的人员入境,或将在本安排项下已经入境的此类人员驱逐出境。

八、关于“机制”实施的一般性问询应向新西兰劳工部在北京使馆的派驻机构提出。

九、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就本安排的规定进行磋商。另一方应在60日内对磋商要求做出回应。本安排将在生效之日起2年后接受审议,此后则将应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审议。
的中止

十、出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移民风险原因,任何一方可暂时中止实施本安排的部分或全部。任何此类中止及其起始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任何一方可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安排。
本安排将于签署之日起18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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